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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米尼克税收政策
2005-11-02 09:46  文章来源:驻多米尼克使馆经商处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1、个人所得税:15,000 东加元 0%
       15,000-33,000 20%
       33,000-63,000 30%
       63,000以上  40%
2、公司税 30%
3、消费税 20%
4、销售税 7.5%
5、环境税 1-1.5%
6、海关服务费 3%
7、旅馆床位税 5%
8、红利税 15%
9、不动产租赁税 10%
10、动产租赁税 20%
11、财产转让税(股票和债券除外): 价值的4%
12、土地转让税:
a)转让契约 价值的1%
b)司法费: 价值的2.5%
c)印花税(买方):价值的4%
d)印花税(卖方):价值的2.5%
e)律师费:价值的3%
f)外国人土地拥有许可证费:价值的10%

注:
1、美元与东加元目前比价为1美元=2.67东加元
2、多无资本受益税
3、2006年3月起,多米尼克将取消销售税、消费税、床位税,统一征收增值税,税率为15%(旅馆的增值税率为10%)
4、以下情况不征收外国人土地拥有许可证费:
a) 1英亩以内用于建设住宅;3英亩以内用于商业目的
b) 如购买土地的目的是项目开发,在申请购买土地时可要求免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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